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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傑出人才移民申請的要點
2017/06/22 來源: 編輯:Administrator
美國傑出人才移民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根據移民法規定,符合傑出人才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如下條件:
1.申請人需要證明展示其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裏的特殊能力是去取得了廣泛認可的高度成就,申請人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達到頂峰,申請人被認爲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一。
2.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並且,
3.申請人的工作將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性貢獻,帶來極大的利益。
以上法律條文只提供了一個非常抽象的定義,並沒有給出“傑出人才”的具體條件和衡量標准。對于如何衡量傑出人才,美國聯邦法院的移民法提出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衡量:
1.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用該標准來衡量傑出人才,申請人只需要證明自己曾經獲得過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僅憑此項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他證據,即可滿足傑出人才的標准,移民美國。至于什麽樣的獎項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知名國際獎勵,移民法並無確切定義或具體標准。一般來說,諾貝爾獎、雨果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杯,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可被接受爲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上述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相對寬松的衡量標准,即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准中的任意三條,就可申請傑出人才移民。而根據米果移民咨詢的經驗,我們爲客戶申報的大量傑出人才的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種標准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2.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准中的任意三條。
a)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家獎(不限制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b)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成爲會員;
c)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相關于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d)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委,對其專業領域或其他相關領域內的其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e) 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生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f) 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他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g)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過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h)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他重要職務;
i)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資薪、報酬或待遇遠遠高于其他同行;
j)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量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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