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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盤程序
2013/03/06 來源: 編輯:m_e6f5e5
緒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下稱「法院」)可在下列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有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 盘;又或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香港公司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産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12,150元。
臨時清盤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而呈请人则须再缴按 金3,500元。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会发出正式收据。
香港公司清盤令
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 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 成为该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须接管该公司。臨時清盤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債權證明
该公司的债权人均须填妥債權證明表,然后将该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请的证明文件递交臨時清盤人。债权人在递交債權證明表时,须缴交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 资的则不用缴交任何费用。臨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须审查该等表格,并在宣布发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获 接纳,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倘债权人不满意有关解释,可向法院上诉, 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登記財産與查收賬簿及紀錄
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臨時清盤人,该宗清盘案便由一名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办理。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前往该公司,登记其资产并连同有关帐簿与文件一起查 收,尤其是雇员的工资纪录。进行该项工作时,该公司的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同行,以便随时提供数据及加以协助。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亦可能要求该公司的雇 员从旁协助。
初步訊問及資産負債狀況說明書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讯问,而各董事必须回答讯问时所提出的一切问 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即截至臨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递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查 阅。破产管理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该署申请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定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交或延迟递交资产负债状 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